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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的管理規定和執行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股東大會的董事簽字。國有獨資公司依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程序,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或者董事會決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加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章;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一人有限公司提交股東書面決定,由股東蓋章或簽字。
營業執照的作用營業執照的管理,為維護營業執照的法律效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加強對營業執照的管理:
1、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和擅自復印營業執照。
2、除登記注冊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繳或者吊銷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押、毀壞。
3、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執照的,應分別情況沒收非法所得,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照。
4、營業執照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證件,企業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經登記注冊機關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5、營業執照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制定,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頒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制作、頒發營業執照。
6、營業執照是確定企業權利和義務的依據,營業執照上核定的事項,是企業的最基本的情況,它向社會表明了企業最基本的權利義務。
7、企業必須懸掛執照。一營業執照正本應懸掛在主要辦事場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以使公眾區別企業是有照還是無照,是合法經營還是非法經營。
8、執照對企業具有約束力,營業執照是登記注冊機關頒發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企業只有在執照核定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反之,即屬違法,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